🔆太阳税道 – 星期五🔆之 二十九 –
中小微型企业(私人有限公司)
—— 电子发票制度下的最佳商业模式
电子发票全面实施日期提前
大马将在2024年以阶段性的方式强制落实电子发票(e-invoice)制度。这项革命性的税务改革涵盖所有的纳税人。而所有的商家,上到大型企业下到街边商贩,则无一幸免成为必需遵守电子发票要求的重要一环。
电子发票的落实对于商家而言,无疑已是巨大的转变和挑战。然而,2024年财政预算案更是抛下了一颗震撼弹——政府将在2025年7月1日达成全面性实施;这比原定的2027年7月整整提前了18个月。这意味着原本还可以报持观望态度的小型企业不得不提前做好准备。
交易透明化,强力打击逃税
在电子发票制度下,商家开具的发票必需先通过税务局的验证,才能作为合规的税务文件。换言之,税收局将掌握所有的交易记录,纳税人届时在税难逃!电子发票制度讲求自动化和准确度,将全面杜绝手动开具发票模式下,那些倒填日期(backdated)、篡改数额、共享发票等手法。
个人企业应趁早准备
电子发票已是势在必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尤其是独资经营的个人企业务必在电子发票全面实行前做好应对策略。为应对如今的大环境,个人企业应考虑摒弃无限责任的独资经营模式,转向更具保障及税务优势的经商模式,如“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在大马,所有符合定义的中型、小型与微型公司将被统称为“中小微型企业(Micr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简称“MSMEs”。
在2016年公司法令的改革下,公司不再需要二人成型,个人单枪匹马也能成立一间公司,兼做股东与董事 。此“一董公司(single person company)” 的出现贴切迎合了当代商业环境的需求,令个人可拥有如个人企业的自主权,同时也享有公司的税务及法律优惠。
中小微型企业享有的税务优惠(tax benefit)
a. 税率优惠
相比于个人企业应用的个人税率,即最高税率达到30%,MSMEs的税率最高只去到24%。而对于一般应课税收入不高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首15万令吉的课税率仅15%,而接下来的50万令吉的课税率则只到17%。
应课税收入 (RM) | 税率 (%) |
课税年2023起 |
首 150,000 | 15% |
150,001 至 600,000 | 17% |
600,000以上 | 24% |
以同等的应课税收入(RM600,000)为例,使用公司模式经营的企业能达到大力节税。
税款差额 (节税额) = RM136,400 – RM99,000 = RM37,400
b. 无上限的小额资产加速资本津贴
(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简称ACA)
一般来说,购买资产作为商业用途的资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是不能扣税的。然而,税务法令下的Schedule 3提供了额外机制,凡符合条件的资本支出(qualifying expenditure)都可以“资本津贴(capital allowance)”的形式,分摊扣除已调整收入,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资本津贴的扣除,具体取决于资产的类别,需根据所规定的分摊率在各个课税年扣除,普遍需要4至8年,方能扣除完毕。然而考虑到企业开支效益,政府通过立法(Paragraph 19A, Schedule 3)给予小额资产(small value assets)特别例外。纳税人可在购买小额资产(单品不超过RM2,000)的当个课税年内完成全额扣除,这被称作加速资本津贴(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
从课税年2020起,小额资产在每个课税年的门槛设定为每件不超过RM2,000,可完全扣除的累计总额上限为RM20,000。此累计上限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公司,但中小微型企业除外。换句话说,中小微型企业可享有无上限扣除小额资产加速资本津贴的好处。
c. 豁免缴付预估税额 (tax estimation)
在自我评估系统下,公司需要在每个课税年的基准期(basis period)开始前(不迟于30天)预估税额并通过e-filing方式呈交CP204表格予内陆税收局(LHDN)。然后,根据CP205的分期列表,在每个月的15号前预付所估算的税款。
在呈交了CP204后,在基准期开始后的每6、9和11个月,公司都可按真实的生意营业额调整预估税额,如有更改,可再次通过e-filing的方式呈交修订表格CP204A予税收局。
值得一提,新成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享有豁免优待,无需在首2个课税年预付任何的税额。中小微型企业只需完成呈报CP204流程,在表格中填写“零(nil)”预估税款即可。这一举措可让中小微型企业在运营早期拥有更多的资金流来发展业务,开拓商机。
d. 环境、社会责任与企业管理费用扣税
目前,公司为符合环境、社会责任与企业管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简称ESG)标准所支付的费用,即使有相关文件作为支持,也不能扣税。
然而,在2024财政预算案下,中小微型企业准备转让定价文件(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和实施电子发票(e-invoicing implementation)制度所承担的费用,都可以在每个课税年度扣税高达RM50,000。有限期为课税年2024起至2027,须有发票或收据作为支付证明。
中小微型企业享有的法律优势 (legal advantages)
a. 独立的法人 (Separate legal entity)
公司持有人 / 股东(shareholder)和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separate legal entity),属各别个体。设立公司作为商业经营模式,不但提供了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的保护,也利于业务扩展和品牌建立。
公司和股东可分别在各别的名义下,拥有资产、负债、权利、规划、签订合同等,互不干扰。股东也能同时成立多家公司,发展不同业务,每家公司持有人即使同为一人,也是独立的个体,股东可选择自己管理或聘请董事为代理人。
b. 个人资产的保护伞(Personal assets protector)
承上,独立法人的优势,让公司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仅限于所投资的资金,分散了投资风险。由于法律和债务上的分离,公司债权人不能向股东追讨公司债务或商业损失,这意味着股东不会因为公司的负面状态或负债,受到法律诉讼或影响,从而让个人财富与资产得到了保护。
相对于个人企业的无限责任,这无疑是一大保障。
c. 永恒延续(Perpetual continuity)
公司股东或董事变动在企业上是常事。然而,任何的组织改革或人事变化都不会动摇公司的持续存在与运营。由于不受时间限制,这使得公司更能够稳定发展,数十年、百年等家业亦可以持续传承。此永恒延续的特性也加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对于吸引外资是一支强心剂。
d. 融资便利(Financing)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在很大层面上更具有可靠度与稳定性。因此,相较于个人企业,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者会更倾向于向公司提供贷款或投资。另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吸引股东投资,扩大资金来拓展生意蓝图。
“中小微型企业”的定义
欲被归纳为“微中小型企业”,企业必需先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普通股的实收资本(paid up capital)不超过250万令吉 (RM2.5 million)
b. 总毛收入 (total gross income)不超过5,000万令吉 (RM50 million)
c. 全职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d. [如有] 在公司集团的结构 (group structure)下,与企业关联的任何一间公司,其实收资本不超过250万令吉。
e. [如有] 外国股东持有的股权不超过20%
结语
根据统计局截至2022年的数据显示,大马注册经商的中小微型企业共有1,173,601家,总占全国企业的97.4%。除此,这些中小微型企业在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率更是达到11.6%,超过了全国GDP增长率8.7%。由此可见,中小微型企业已是大马经济发展的关键推动力。
无可否认,公司模式相对于个人企业需遵循较严谨的营运法规并且承担如公司秘书、审计等额外费用。然而这些乍看为弊的成本却令公司模式公司更具有公信力与长远发展的潜能。再说,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正拟议放宽大马私人公司的审计豁免标准门槛,预计近70%的公司将可因此免除审计成本。
综合税务、法律与经营上的种种优势,以公司模式经营的微中小型企业绝对是迎接电子发票时代的最佳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