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税道 – 星期五☀️ 之三
贸易商品自用 📦(Withdrawal of stock for own use)
1. 贸易商品
贸易商在经商时所购买用于转售的商品属于贸易商品或存货。
2. 销售
贸易商品必须以市场价交易,销售额将被视为生意收入[s 4(a)],其中包括向亲属或持股 ≥ 20% 的相关联公司的销售。
3. 贸易商品成本扣除
购买贸易商品的成本将依据相对应或相匹配的销售中扣除,这被视为销售成本。
销售数量必须与销售成本挂钩。
RM (令吉) |
数量 |
|
销售 |
XXX |
A |
(-) 销售成本 |
(XX) |
A |
毛利 |
X |
4. 未售出的贸易商品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未售出的贸易商品将作为流动资产被带到下一个财政会计年度。这些存货将反映在“成本”上。
5. 贸易商品自用
贸易商品自用的目的为
- 私人用途
- 做公益
- 履行社会责任
都会被当作以“市场价”交易。
这也属于“生意收入”。
6. 税挫(错报税,漏报税)
商家不申报贸易商品自用为生意收入会被视为逃税或蓄意欺詐失责。
罚款介于100% 至300%。
7. 税律 -《1967年所得税法令》
条文:s 4(a), s 24(2), s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