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服务,出口外卖 – 本土税基

☀️太阳税道 – 星期五☀️ 之五 ~
货品、服务,出口外卖 - 本土税基 (Malaysian based, overseas sales)

1. 生意收入

一般来说,生意收入包括制造业、贸易商、服务和相关的生意。

 

外国收入与马来西亚(本土)收入的区分点必须全盘掌握,以避开漏报税和错报税的危机。

2. 贸易商出口,国外销售 [s 12(1)(a)]

贸易商的货品可以从本土制造或进口国内。在本土售出的货品,源之于本土生意收入。营业额以市价为准则。

 

贸易商的货品从本土购入并销售国外,其生意收入还是源之于本土,属于本土生意收入。虽然客户属于国外公司,合同也可能在国外签署,销售金额也可能汇入国外银行,但是因为贸易商的商基及公司营业操作在本土,属于本土生意收入。如果错判为国外生意收入会导致漏报税,罚款45%。

 

如果国外客户与贸易商是相连公司,营业价码以市价或合同价两者之高为准则。如果生意营业额少报因误用合同价会导致相连公司价格定位稽查,罚款25%。

 

商家最大的税务错乱是贸易商全盘从国外购买货品并直接销往国外,货品没有进入本土,此乃本土生意收入,不是国外收入。

 

任何不属于国外商基所经营的销售收入,均等同于本土生意收入,明文归列在[s 12(1)(a)]。

3. 本土制造,海外销售 [s 12(1)(b)]

马来西亚制造商所销售的货品在本土或国外,销售的商品制造于本土,属于本土生意收入。出口价格或合同价,两者取其高为市价,用以报税。

4. 服务业全盘本土生意收入 [s 12(3)]

服务业因商基源之于本土,拥有以下的生意布局设置如:-

(a) 生意决策会议场所;
(b) 总部或分店;
(c) 办公管理处;
(d) 工作室;

因此,服务业的生意额属于本土生意收入。客户有时会是国外客户,但因为服务商基在于本土,向国外客户提供服务将意味着生意收入等同本土生意收入。

 

服务业者因为全盘管理和控制本土及国外的服务业务在于本土;虽然有些时候部分的工程在国外进行,但还是属于本土生意收入。

5. 考虑要素

服务业者可以考量将服务所涉及的整个过程以及定价,切割为本土提供以及国外进行。如果工作人员必须在国外进行工程的最后阶段,那么在国外进行的工程必须以不同的合同签约来向税收局争取为国外收入。

 

服务业者也必须参阅销售与服务税,看是否需向关税局注册及向客户征收6%服务税。

6. 国外生意收入与本土生意收入 – 扣喉要点

国外生意收入必须拥有国外商基地,从本土购入货品,或者在国外提供服务将会归纳为国外生意收入。

 

国外生意收入,从 2022年开始汇入马来西亚才需被课税,外税可以从本土税金扣除

 

本土货品或服务销售国外,不管营业额是否汇入本土银行或存入国外银行,国外营业额均属于本土生意收入,必须报税。详情请参阅太阳税道之一 《经商课税 ~ 营业收入》

7. 税律 -《1967年所得税法令》

条文:s 12(1)(a), s 12(1)(b), s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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